Case
信专案例 沈君慧:从“同归于尽”到握手言和——以股权转让化解股东僵局
张某和李某是Y公司的股东,各持有50%股权。在Y公司成立的前几年,李某负责经营管理,张某不参与。
之后,两人进行轮换,张某负责经营,李某退出。张某在接手后发现,Y公司在李某运营期间的账目不清,李某侵吞了Y公司的财产,遂要求李某进行说明并向Y公司返还财产,但遭到了李某的拒绝,二人因此产生矛盾。
由于李某一直不配合,张某在李某的车辆上安装了定位器,还到李某家中讨要说法,二人的关系剑拔弩张。不久,李某向法院起诉,请求判决解散Y公司。在此背景下,张某和Y公司委托本所沈君慧律师代理案件。
本案是公司解散纠纷,面临的争议焦点是,李某诉请解散Y公司是否符合条件。根据《公司法》的规定,解散公司需满足三个条件:
本案中,李某的代理人认为,李某和张某的矛盾很深,已符合以上三个条件,法院应当判决解散公司。
对此,沈律师提出了反驳意见,认为目前公司的经营管理都是正常有序的,按照二人之间关于轮换经营的约定,现由张某负责经营管理,李某不参与,没有出现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”的局面,也不符合其他两个条件。
但是,考虑到Y公司的股权架构很特殊,张某和李某各占50%股权,二人之间的矛盾升级无法调和的情况下,仍旧存在被认定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进而被司法解散的后果。
一方面,沈律师广泛收集证据,包括公司采购和销售合同、报税资料、社保缴纳记录、工资发放凭据等,证明Y公司目前处于正常经营的状态,没有必要解散Y公司。另一方面,沈律师也积极和对方律师、承办法官进行沟通,争取通过协商的方式化解股东僵局。然而,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,又遇到了很多困难。
由于张某和李某之间的矛盾很深,调解最初的一段时间双方都各执己见,李某执意要解散公司而不同意股权转让,甚至有人扬言要同归于尽,使得调解一度陷入困局。之后,经过律师的多次劝说和分析,双方逐渐消退情绪,愿意展开协商。
沈律师认为,由于张某已接手经营管理Y公司,在征得张某意见的基础上,认为李某退出股权更符合实际。但是,李某坚持不同意。期间,沈律师多次联系李某的律师,经过双方律师的充分沟通,李某终于同意转让股权。
虽然李某同意退出股权,但是涉及股权转让的价格和税费承担,双方又产生了分歧。张某认为,李某侵吞了Y公司的财产,其收购李某的股权不可能出一分钱。但是李某认为在Y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张某应当支付股权转让款。至此,调解又陷入困境。沈律师多次联系李某,听取他的意见并努力说服,李某终于同意由其承担全部的高额税费,并且张某无需支付股权转让款。
经过艰辛的协商谈判,最终张某和李某达成股权转让的方案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,李某向法院撤回起诉,Y公司被解散的危机得以解除,张某能够继续经营Y公司。
在本案中,双方律师都倾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,在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见面沟通的情况下,主要依靠律师来回传达和沟通。为了Y公司不被解散,沈律师提出股权转让的方案并积极努力地促成调解,最终化解了股东僵局,也成功保住了Y公司,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、合伙人,党员,三级律师,2016年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,获法学硕士学位。目前担任平湖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咨询专家、平湖市平和商事调解中心理事、嘉兴市律师协会公司委员会委员。曾获得2018年、2023年嘉兴律师论坛论文二等奖、2019年嘉兴市第三届青年律师执业技能大比武优秀选手奖、2021年平湖市优秀法援律师等荣誉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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